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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华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光华基金会               更新时间:2007-10-10 18:57:4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项基金管理,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基金,是指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依法受赠、按捐赠人意愿设立的基金,该基金募得款项将专门用于捐赠人指定并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捐赠方向。

第二章  专项基金设立

第三条 捐赠人要求设立专项基金时,应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专项基金设立方案(内容应包括:明确的宗旨和任务、基金来源、使用方向、财务预算及管理办法)。基金会审查后,根据条件决定该专项基金是否设立或是否需要筹备。

第四条 专项基金设立后需按照捐赠协议或者与捐赠人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持续开展符合公益理念的相关活动,没有约定期限的,持续开展活动的期限应不短于3年。

第五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创始资金最低数额为2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第六条 捐赠人捐赠财产后,有权获得合法、有效的收据,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

第三章  专项基金管理

第七条 捐赠人与基金会共同组成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决定专项基金的用途和使用方式等重大事宜。管委会主任由基金会委派。

管委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可由捐赠人或其委托的人担任,但需经管委会提名并报基金会核准。秘书长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专项基金的资金使用由管委会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活动预算,报基金会核准后实施。

第九条 基金会可以为专项基金设立专用账户,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 专项基金在存续期内应维持一定量的保留资金。保留资金应不低于创始基金的25%,特殊情况下须征得基金发起人同意和基金会批准,方可低于创始基金25%,保留资金低于创始基金25%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一条 基金会管理的各专项基金每年需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基金会的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展活动、进行广告宣传均需得到基金会的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及其管委会成员不得有损害基金会声誉的行为,未经同意,也不得借基金会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有重要变动,必须及时向基金会报告。

第四章  专项基金考核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应定期向基金会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及资金使用情况报表,并应及时对捐赠人和基金会提出的基金支出情况查询予以如实答复。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应定期接受基金会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基金会调整专项基金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专项基金终止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使命已完成或与捐赠人协商一致需要终止时,经基金会研究决定后可终止该专项基金。

第十八条 遇下列情况,基金会有权终止该专项基金:

(一)   专项基金使用违反相关规章制度;

(二)   持续一年未开展相关公益活动;

(三)   专项基金保留资金持续3个月低于创始基金的25%

(四)   专项基金在定期考核中不合格;

(五)   出现其他需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将由基金会成立专门的清算小组对该基金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后并进行通报,剩余财产经基金会批准后转作其他公益项目使用,并发布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2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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