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农家书屋”标志作为官方标志备案的函 商标函字[2008]第12号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你厅2008年1月24日《关于申请将农家书屋标志作为官方标志备案的函》(新出厅字[2008]2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经研究,我局认为“农家书屋”标识属于《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官方标志,现将该标识在我局备案。自即日起,任何他人将与该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我局将予以驳回;对未经授权使用的,你厅可请求有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但不得影响此前申请或者注册的商标的使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二ΟΟ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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