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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农家书屋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继出台(第33期)

2008721日,新闻出版总署发布《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建设办法》);812日,财政部与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发布《农家书屋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资金办法》),这两个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对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的管理和专项资金的管理进行了细节上的规范,确保农家书屋工程建设这一利国利民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建设办法》对农家书屋工程建设提出了总体要求,明确了农家书屋工程的实施部门及职责、建设标准与要求。对制定实施计划、社会捐赠管理、出版物选配、验收与检查等环节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建设办法》明确规定,每个农家书屋配备图书一般不少于1500册,品种不少于500种,报刊不少于30种,电子音像制品不少于100种(张)。配备的出版物必须在全国农家书屋必备出版物目录和推荐目录以及本省(区、市)推荐目录中选择,并充分征求村民意见。为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建设办法》规定农家书屋除保证配齐必备出版物外,其余必须是全国或本省(区、市)推荐目录中的出版物,而且省内出版物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30%,达到这个要求才能通过验收。书屋建成后,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的验收标准组织逐一验收,验收合格后交由当地村民管理使用。

 

《建设办法》强调,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不合格的农家书屋,必须按照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对于在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和管理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地区,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相应核减或停止拨付该地区下一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农家书屋工程作为一项有国家投入的重大文化工程,必须规范和加强农家书屋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资金办法》对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与安排原则、申报与审批、管理与使用、监督与检查等进行了全面、系统地规定与规范。

 

《资金办法》明确提出,中央财政按照每个农家书屋2万元的配置标准,分别给予中部地区50%、西部地区80%的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地方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解决,并根据农家书屋工程实施情况每年对东部地区安排一定额度的奖励资金。

 

《资金办法》还明确规定,对中西部地区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家书屋出版物购置等。对东部地区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农家书屋管理人员的培训、部分农家书屋补充出版物及与农家书屋管理相关的支出。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农家书屋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福利性支出。

 

   《资金办法》要求,每年年初,中西部地区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新闻出版总署下达的年度农家书屋工程建设计划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农家书屋工程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表》、上年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本省(区、市)资金落实情况报省级财政部门,并以省级财政部门文件形式联合上报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东部地区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将本地区农家书屋工程实施情况报告以及上年财政安排的奖励资金使用情况,会同本地区财政部门联合上报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

 

在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方面,《资金办法》强调,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考评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建设办法》和《资金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指导各地统一标准,规范操作,使工程建设纳入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确保农家书屋工程建设质量。

 

(全国农家书屋工程简报第33期)

 

来源:新闻出版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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